灌政发〔2017〕29号
县政府关于印发灌南县地方政府性债务
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灌南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灌南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对象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第三条 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研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一)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债务管理、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促进规范和完善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
(四)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能职责协调所监管金融机构,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化解提供条件。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
第四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包括:
(一)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分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
(二)新增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
(三)偿债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支出中用于偿还债务本金的比重,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
(四)逾期债务率。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余额的比重,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
(五)综合债务率。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和逾期债务率等分项风险指标计算综合风险指标。
第五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第三章 评估预警和风险化解
第六条 根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结果进行预警。综合债务率高于风险预警线,或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两项同时高于风险预警线,列为风险预警;综合债务率低于风险预警线,但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有一项高于风险预警线,列为风险提示。
第七条 债务风险相对较高地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一)列为风险预警时,应当优先安排偿债准备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以及能够统筹安排的结余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统筹安排新增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用于偿还债务;调整支出结构,除基本支出和必保民生支出外,其余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非公益性资产用于偿还债务;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将政府性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同时,原则上不得增加政府性债务余额。
(二)列为风险提示时,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方案。一般债务率较高的,应当统筹一般公共预算财力,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方式加大债务偿还力度;专项债务率较高的,应当通过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等方式加大专项债务偿还力度;新增债务率较高的,应当加大债务偿还力度,控制新增债务规模;偿债率较高的,应当合理制定中长期偿债计划,避免债务集中偿还;逾期债务率较高的,应当合理安排自身财力和置换债券,切实加大逾期债务偿还力度。
第八条 未列为风险预警或提示时,应当排查风险隐患,合理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一般债务规模增长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增长相协调;专项债务规模增长应与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增长相协调。
第九条 地方政府应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危机时,按照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处置程序,并及时报上级政府,确保债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第十条 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县财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及预警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并将测算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四章 风险评估预警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县政府根据列入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的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和债务风险防控努力程度等情况,对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不力的乡镇、园区、部门进行通报,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县政府将政府性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考核范围,对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严禁违法违规擅自举借债务,严禁政府举债突破批准限额。
第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等。债务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要在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一般债务的偿还资金和利息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足额安排到期专项债务的偿还资金和利息支出,确保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按期偿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工作,提高债务统计质量,强化债务分析,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夯实数据基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防范风险演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地方政府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口径说明
附件
地方政府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口径说明
一、债务率
该指标综合反映地方政府动用当期财政收入满足偿债需求的能力,分一般债务率和专项债务率。用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率=(一般债务余额÷债务年限/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100%
专项债务率=(专项债务余额÷债务年限/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100%
其中,债务年限按4年计算;一般公共预算可偿债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偿债财力为政府综合财力扣除保工资、保运转等刚性支出后剩余部分。
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的风险预警线均为100%。
二、新增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速度,分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用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一般债务余额增长额/上年一般债务余额)×100%
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专项债务余额增长额/上年专项债务余额)×100%
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和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风险预警情况在综合债务率中以一定权重予以体现。
三、偿债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当期财政支出中用于偿还债务本金的比重,分一般债务偿债率和专项债务偿债率。用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偿债率=(一般债务还本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债务还本支出)×100%
专项债务偿债率=(专项债务还本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100%
一般债务偿债率、专项债务偿债率风险预警情况在政府性债务综合风险指数中以一定权重予以体现。
四、逾期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逾期债务余额的比重,分一般债务逾期率和专项债务逾期率。用公式表示为:
一般债务逾期率=(一般债务逾期债务余额/一般债务余额)×100%
专项债务逾期率=(专项债务逾期债务余额/专项债务余额)×100%
一般债务逾期率、专项债务逾期率风险预警情况在政府性债务综合风险指数中以一定权重予以体现。
五、综合债务率
该指标反映地方整体债务风险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综合债务率=Σ分项风险指标值×权重
分项风险指标权重暂定为:一般债务率35%、专项债务率30%,一般债务新增债务率2.5%、专项债务新增债务率2.5%,一般债务偿债率5%、专项债务偿债率5%,一般债务逾期率10%、专项债务逾期率10%。
按照不同政府层级承债能力的差异,县级综合债务率风险警戒线设为100%。
计算综合债务率时,为避免部分风险指标极值对综合债务率影响过大,计算时对分项指标进行适当修正:一是对可偿债财力小于0或债务率大于300%的地区,债务率指标值取300%;二是对新增债务率大于300%的地区,新增债务率指标值取300%。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印发